1.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;
2.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;如交通事故、醫療事故,以及有第三人責任傷害等
3.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,如疾病篩查、預防接種等;
4.健康體檢、心理咨詢、美容、義齒、視力矯正、輔助生育,以及產后康復等身心非功能性醫療保健與康復服務;
5.參保患者住院期間發生的門診就醫與藥店購藥費用;
6.參保患者已經享受慢特病門診待遇或“雙通道”管理藥品待遇的醫藥費用;
7. 非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醫藥費用;
8.個人及家庭預防性備用藥物及醫用耗材等;
9.在監獄服刑期間以及因犯罪行為發生的醫藥費用;
10.未經主管部門許可的診療項目、執業范圍和經營范圍的醫療費用;
11.國家和我省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。